从全国首例到近年频发,诉权滥用何时休?

近日,武汉老字号“汪玉霞”商标遭“诉权滥用”一案又回到大众视野。之所以说是“又”,是因为该案已于2021年由湖北武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有媒体对该案再次进行报道,并呼吁提高注册老字号相关商标门槛。据悉,另有两起状告汪玉霞公司及委托企业商标侵权案件,一个被驳回、一个撤诉。

这不是第一起引发关注的诉权滥用案件,更不是个例。同样是在去年,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潼关肉夹馍协会状告数家胡辣汤店、肉夹馍店侵害商标权,亦反映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申请滥用、使用滥用和诉讼滥用等问题,虽然最终以两协会各自撤诉收尾,但值得深思的是为何会发生此类闹剧。

民事诉讼是知识产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法律应当依法保障知识产权人在其权利范围内获得充分和严格的保护。但民事行为的实施、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

再往前追溯,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中国红牛系列商标案也存在权利是否滥用的争议。当商标注册人以其权利主体的强势地位,采取诸如停止生产、销售产品、停止使用商标,并单方面停止原材料的供应等手段,无视被许可使用人“后发商誉”的积累上所付出的辛劳及其智力成果,也存在有悖公平与诚实守信原则之嫌疑。

当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被提到重要战略高度、越来越成为企业的无形武器之时,更要警惕权利滥用行为。是以,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其中也明确提出“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立法”。今年年初,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吴汉东教授也曾在公开媒体上撰文表示,“在现代商业活动中,知识产权逐步成为企业的竞争利器,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看重也就是对竞争优势的看重,因此,难免会出现一些企业扩张性维权而造成滥诉,甚至是假借保护知识产权而实则限制竞争对手的‘伪维权’现象。”

从全国首例诉权滥用看判定要点

全国首例知识产权诉权滥用赔偿案件发生于2003年,江苏省高级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宣布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行为构成专利诉权滥用。该案法官表示,诉权滥用一般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在缺乏实体权利或者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

该案开创了法院认定知识产权人诉权滥用的先河,让业内意识到:对于正当权益,应予以保护;但对于过当行使所谓权利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应警惕并予以规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新增因不当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之案由,《商标法》第四次修改时也在第四条、十五条、三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了驳回滥用知识产权的不正当商标注册申请等。

根据知网文献显示,中国理论界对诉权滥用的相关研究源于2000年,对知识产权诉权滥用研究始于2007年。关于知识产权诉权滥用被归入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项,对于其构成要件的认定自然绕不开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主观故意、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此后也有判决指出,知识产权诉权滥用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提起的诉讼,通常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是:诉讼行为人具备名义上的权利基础,但是这种民事权利虽然往往形式“合法”,实质是通过抢注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诉讼行为的相对方本身不存在侵权事实,享有合法权益;行为人“滥用”了民事权利,包括主观上存在滥用的故意、客观上具有“权利滥用”的事实。简而言之,诉讼行为人权利来源不正当、诉讼行为相对方未侵权、主观故意、客观滥用,略不同于前述四要件,但内里差不多,且都特别注重“主观故意”。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截至2022年4月21日,检索到165篇文书,除去管辖案件、执行案件,共有140例。在这之中,涉及商标权诉讼的有34例,一二审裁判结果比例如下:

在法院判定损害责任时,如何认定主观故意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和关键。以下摘取了部分案例中涉及主观故意的裁判要点:

正当行使商标使用权不应被滥诉

基于对前述判例的梳理,法院对故意判断一般从认识因素和目的因素两方面进行界定。即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明知其请求缺乏正当理由,以有悖于权利设置时的目的的方式,不正当地行使权利,意图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财产或信誉上的损害。

1.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时,要明知其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无事实或者法律依据;在行为人不正当取得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尤其要明知其取得知识产权不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

此处要重点考量诉讼行为人在其提起诉讼时,对权利基础是否有认识能力,其一,是否具有权利基础,其二,是否没有或明知其实际上并不具有主张的权利基础。

2.目的因素。即行为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要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此处重点考量诉讼行为人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是属于正当维权行为,还是以滋扰他人正常经营活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民事主体有权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包括依法对涉嫌侵权者提起民事诉讼等,但如果以诉讼为手段或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滥用诉权,则应受到否定性评价。

3.时间因素。即判断行为人故意的时间节点是行为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时。

有判决书强调,在行为人不正当取得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其取得知识产权时的故意,自然可以作为认定其提起诉讼时具有故意的依据。这是因为行为人明知其获得知识产权不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而有意提起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获取非法利益,其提起诉讼时主观上必然是故意的。因此,如果行为人在不正当取得知识产权后,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就可以直接判定行为人在提起诉讼时具有故意。

基于此,对应的诉讼行为通常有如下4个特点:

1.商标注册人(诉讼行为人)违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商标注册(注册时有故意);

2.商标注册人(诉讼行为人)对于已注册商标未以商标形式使用;

3.商标注册人(诉讼行为人)以商标权人的身份威胁对方停止生产、销售相应产品,并最终提起侵权诉(维权时有故意);

4.商标使用人(诉讼行为相对方)的行为均系正当使用行为。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商标使用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尤其是商标注册人的不当行使仍可构成权利滥用。例如泰国天丝和中国红牛近年来因“红牛”商标和合同等相关权益之争纠纷不断,有观点认为双方曾于1995年11月10日签署50年《协议书》,作为商标使用人中国红牛公司使用红牛商标系正当使用行为;泰国天丝举报甚至发起多起起诉要求的中国红牛及经销商、渠道商停止生产、销售相应产品,有违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坚实基础、社会良序的运转基石,更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不正当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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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诉权 滥用 何时休